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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源案例分享--答辩书

  发布时间:2008-11-23 18:31:06   查看:1099次  字体:【 】 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答辩书

 

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:

       大家好!

     我是深圳市*****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,受深圳市****电子有限公司委托,处理**员工与公司的劳资关系相关事宜,就**提出的的问题做以下答辩,感谢您百忙之中细心审阅,并为耽误您宝贵时间致歉!

陈述1:本人2008年4月1日入职被诉人公司深圳市***电子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工作,并建立劳动关系,当时被诉人与本人签订书面合同,限期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,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为3000元/月,有微电脑打卡记录及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为证。

答辩:**于2008年4月1日被深圳市***电子有限公事录用为人事行政专员,当时正是公司搬迁的时候,工作非常繁忙,我非常信任她让她自己办理了入职手续,包括所有入职的资料、劳动合同的签订,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4月1日正式签收(有深圳市劳动合同正本为证/证据1),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月工资标准2600元,非她所说3000元,转正后工资是根据其试用期表现和岗位职责另定,亦非她所说3500元,(薪资审批表为证/证据2);

陈述2:合同由公司保管,没有劳资双方各一份,6月底,该合同被公司被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撕毁。

答辩:6月份被撕毁,纯属谎言。双方各执一份,有合同原件签字证明,(证据1)。

陈述3:本人2008年6月21日到医院检查,确认已怀有身孕,6月24日感到身体不舒服,再次到医院检查,并诊断为先兆性流产,属高危孕妇,当日即告知公司我已怀孕一事,并休病假两天,

答辩:2008年6月21日,当事人说她怀孕之事,公司并不知道此事,因为**在入职时所提供的简历是未婚(有2008年3月25日的简历原件为证(证据3),经后来调查,实际上她已于2008年3月3日已婚(证据4),同时她入职所提供的体检资料亦是未婚(证据5)),至于高危孕妇,公司更不知此事,**并没有提供任何医院证明证明此事;按照入职时**的个人承诺,如果资料不完全真实,自愿承担所有的承任(试用期承诺书原件/证据6)。

陈述4:6月26日到公司上班,本人被告知,试用期不合格,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

答辩:签于**用欺骗的手段进入公司,是公司和劳动法所不允许的,未婚先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公司更不能接受。**身为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,应该非常清楚提供假资料所带来的后果,更应当有勇气承担这种责任。

陈述5:26日晚,又被公司告知同意我正常上班(见录音材料一、二),6月27日早晨,人力资源部发出《行政通知》,要求我限期之内提供相关人事档案资料,否则自动解除劳动合同,6月30日本人提交相关资料,公司认可。

答辩:作为当事人的上司,我个人是希望她能正常来公司上班,我也希望自己能说服公司接受我个人的想法,但无论什么样的结果,都需要查证当事人的真实情况。公司于6月27日要求本人提供真实的资料,否则按自动解除(行政通知原件/证据7),但至今为止,**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医院资料(公司行政助理可做证人);

陈述6:在本人一再要求下,2008年7月1日,被诉人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(但合同日期为4月1日),期限为一年,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,试用期为3个月,但该合同增加了部分约定条款。

答辩:公司从入职起就已签订了劳动合同/证据1),并非所说补签劳动合同,全公司所有人员的合同内容均一致,不存在增加部分约定条款,更不是她本人一再要求而签订的,因为全公司所有的入职人员入职第一天就签订劳动合同(全体员工均可做证人);

陈述7:从进入公司,公司未给本人交社保费,所交社保费全额在本人工资里扣除。

答辩:**入司第二个月即5月,其本人要求公司给其买社保,自己承担费用,公司同意,但遗憾的是,她利用我对她的信任和岗位之便,将自己的医辽险买成综合险,而全公司的外地户口的标准都是住院险;这件事是在我们看望她之后回来发现的(有2008年5月社保原件做证/证据8)。这件事她没有知会我,更没有知会公司,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人力资源的岗位品德标准,更失去了做人最起码的信任,相信劳动法和各项法律均不保护一个如此没有道德标准的专业人员。

陈述8:7月4日我的病情加重,并电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,经同意,在家休养,期间,不间断的到医院检查、诊治(见病历本)。

答辩:在其休息期间,她本人根本没有电话给我,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,没有医院的建休单,更没有补办书面请假手续;

陈述9:7月8日,人力资源部经理与业助来家探望,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,当时我告知了我身体近况,这期间医生建议在家修养,

答辩:当事人连续8天未来公司上班,也未递交任何相关的请假手续,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公司的《考勤规章制度》,按照公司规定连续无故矿工3天,按自动离职,开除处理;(公司规章/证据9)。据当事人所言,她的状况不适合上班,人力部经理和业助主管前去看她,签于大家都是女人,我们劝她:身体是革命的本钱,我们建议她身体要紧,工作没有了可以找,钱没了可以去赚。同时身为她的上司,我也非常愿意去帮助她争取补助金,但是**要求公司给其买一年的保险,这显然是违法的,也不受劳动法保护的。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。与此同时,我才发现她利用职务之便,将自己的保险买得比全体员工都高(财务可以做证人,5月份社保可以做证/证据8),这是公司所不能接受的。

从以欺骗的方式入职公司,又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暗箱操作,已经失去了做人力资源岗位的资格,失去岗位的品德,更对不起公司和同事们对她的信任,这种员工,是公司所不能接受的。本应立即开除,但我本性善良,为了不让她在同事面前抬不起头,更不想让她以后的工作受到影响,我们并没有公开此事。

 

陈述10:于是我们然而7月11日上午,却收到**公司快递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,理由是未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,当晚便告知公司,该理由我不能接受(见录音材料三)。

    答辩:我的岗位除人力资源经理以外,还是公司产品线的产品经理,公司事务非常多,我一个人根本无法处理工作,而**连续的不上班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,公司不可能做无谓的等待,因此公司要求其能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,并要求在10日上午12点前答复我,否则公司将要处理此事。截止当日12点,并没有收到任何信息。因此,10日下午公司公告**严重地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,连续旷工三天属自动离职,劳动关系自动终止(人事公告原件/证据10))公告。同时于快递交于**本人手中(快递单签收复印件/证据11)

 

总述,公司与**解除劳动合同关系,并非为怀孕一事,主要是其用欺骗的手段进入公司,并利用岗位之便为个人谋利,违背了法律法规,违背道德准则,违背行业标准。同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,给公司带来了负面的影响。是公司所不能接受的。

最后我补充陈述的是,公司是个非常有爱心的公司,也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公司,灾区人民受灾,公司集体损款13万,总经理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下,亲自送到灾区人民手中(证据12),同事家属去世,公司挪用公司急救金予以补助(受益人原件/证据13)),公司员工被打劫时全体人员赞助/证据14);同事生孩子,公司红包5000元和3000元不等(受益人做证),对正常入职员工,哪怕就是一天,公司也一样当正式员工厚待,关心员工,爱护员工,正因为如此,公司有连续工作12年的员工,有很多5年以上的员工。但是公司绝对不保护任何一个用欺骗方式进入公司的员工。

从2008年新劳动法实行以来,很多就业人员抓住劳动法的空子去钻,使得现在的员工没有责任感,贪婪而无耻。如果劳动法不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企业如何生存?如何关照更多的员工?如何回报社会?

一个人付出多少,一定会得到多少!对一个用欺骗手段入职公司的员工,在未给公司创造任何利益的情况下,凭什么获得9万以上的赔款?自始至终,所有事件的整个细节无不体现了当事人心怀叵测,居心不良,一手策划并制造了这起所谓的“劳动纠纷”,谋取非法利益,令人憎恨!天上不可能掉下馅饼,我们需要更多的付出,才能索取更多的回报!企业更需要品德好,乐于奉献,愿意与企业一起成长的员工,这样,企业才会更好,国家才会更富强!

 我相信各位仲裁委员,你们是公正、公平的,我也相信你们会给我们一个最合理的结果。

   感谢大家!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致!

 

 

礼!

 

 

 

 

深圳市****电子有限公司

2008年10月3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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