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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(2)

  发布时间:2008-11-25 00:50:37   查看:752次  字体:【 】  

 7 小件寄存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

   7.1小件寄存员岗位职责

   7.1.1 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费收规定和票据管理制度、营收报解制度,按规定收费,办理存提手续。

   7.1.2严格寄存库房管理,负责保管好旅客寄存的物品,严格寄存提取手续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寄存室。

   7.1.3 宣传安全运输规章和小件物品寄存规定,收存小件物品时做好安全检查,严防旅客在寄存的小件物品内夹带危险品。

   7.1.4寄存物品要求挂签、存放、提取准确,码放整齐。

   7.2 小件寄存员工作标准

   7.2.1 上岗前应首先清点核对存放物品的件数、状况、存取时间和了解上班遗留问题,同时整理清洁卫生,摆放整齐。

   7.2.2 凭有效客票和当天到达本站的班车客票办理寄存手续。

   7.2.3 对不符合寄存规定而未予寄存的物品,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对拟收存的物品如有疑问,应要求旅客开包共同检查,严防旅客在寄存的小件物品内夹带危险品等不符和寄存规定的物品。

   7.2.4 填写寄存票签和收费凭据要齐全,字迹清楚,标签悬挂应一件一签,按件计量收费,唱收唱付,提取凭证、找补零钱和存费收据应一并交付旅客手中。对超过寄存提取时间的按规定补收寄存费。

   7.2.5 爱护寄存物品,轻拿轻放,摆放合理、整齐,经常保持清洁卫生,如发现异常现象,应做好现场记录,及时上报,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。

   7.2.6旅客提取寄存物品时,要认真查验凭证、点件核对,逐件交付。如旅客丢失凭证,应按有关规定,凭值班站长签字的有效证明,并与旅客当场核对所存物品无误后,方可办理提取手续。

   7.2.7 交接班清楚,当面交清点明物品存放件数、位置、收据、挂签等,收入日报填写准确,营收款日清日结,做到帐、签、物、款相符,不压、不挪用营收款。

   7.2.8 按有关规定定期清理超期存放无人认领的物品,不得私自处理或挪作它用。

 

   8 服务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

   8.1服务员岗位职责

   8.1.1熟悉本站营运线路、班次、始发和路过班车发车时间、沿途主要停靠站点、里程、票价、运行时间及站内主要客运业务,掌握各项服务技能。

   8.1.2 主动热情接待旅客,有问必答,父老携幼,照顾重点旅客。

   8.1.3维持站内公共秩序,安排好旅客候车,组织旅客有秩序地排队购票,主动帮助旅客解决问题,做好各项服务工作。

   8.1.4维持好站内服务设施和设备,保证各项服务设施和设备的功能正常发挥。

   8.1.5 搞好候车室的清洁卫生,保持站容整洁。负责做好候车室开水供应、报纸更换工作。

   8.1.6负责收挂旅客意见薄,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原始记录,及时汇总上报。

   8.2  服务员工作标准

   8.2.1接待旅客应笑脸相迎,举止大方,服务周到,回答旅客问题要热情耐心。

   8.2.2为旅客指引购票、候车、行包托运、小件寄存、检票上车口等有关位置,及时为旅客排忧解难。

   8.2.3主动照顾好重点旅客,并及时交代检票员等有关人员提前检票进站上车,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。

   8.2.4 经常深入到旅客之中,宣传旅客旅行常识和安全注意事项,保证候车室的开水供应,服务到位,虚心听取旅客意见。

   8.2.5  维护售票大厅和候车大厅秩序,禁止摊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候车室。对超高儿童、超重行包,及时帮助旅客补办购票、交费手续。发现旅客携带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乘车,应立即采取措施,严禁进站上车。

   8.2.6  仔细观察旅客情况,掌握旅客心理,根据不同对象、不同要求,细心处理问题,满足旅客的合理需求,及时改进服务工作。

   8.2.7  位于大中城市的车站服务人员,要能够应用日常的外语和哑语会话。遇到行走不便或有其他困难的重点旅客,应主动代为办理购票等手续。

   8.2.8  按时悬挂和收回旅客意见薄,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原始记录,及时汇总上报。

   8.2.9  保持候车室的清洁卫生,坚持做到勤管勤扫勤整理,劝告旅客不随地吐痰、乱丢瓜果皮核,严禁旅客在候车室吸烟,保持候车室空气新鲜。

   8.2.10 旅客满意率达到95%以上。

 

   9 公安值勤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

   9.1  公安值勤员岗位职责

   9.1.1严格执行国家政策、法令,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,遵守公安纪律。

   9.1.2熟知治安保卫、客运业务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,忠于职守,秉公办事,廉政执法,警容风纪整洁,文明值勤。

   9.1.3 负责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,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。

   9.1.4 及时处理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,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。

   9.1.5 负责组织、布置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的查堵工作,严禁旅客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,一经发现及时按章处理。

   9.2 公安值勤员工作标准

   9.2.1 按时上岗,坚守岗位,忠于职守,做到警容风纪整洁,服存站长指挥。

   9.2.2 经常在站内巡视,提醒旅客保管好随身携带的钱、财等物品,及时发现和惩处在站内作案的不法分子,劝阻和调解旅客之间发生的纠纷,维持好车站公共秩序。

   9.2.3 掌握各种类型的危险品性能和特征,善于观察、鉴别各类危险品。

   9.2.4 严格把关,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危险品、禁运物品、超限量物品的查堵工作,杜绝旅客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,确保旅客乘车安全。

   9.2.5 对查获的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,要认真登记,妥善保管,按规定及时上交或处理。

   9.2.6 认真填写值勤记录,及时总结工作,定期向有关领导汇报车站治安保卫情况。

 

   10 广播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

   10.1广播员岗位职责

   10.1.1宣传党的方针、政策和路线,宣传客运规章制度,及时广播重大新闻、时事政治,宣传表扬好人好事,遵守国家规定的播音纪律。

    10.1.2围绕为旅客运输服务,有计划地宣传本站业务、服务项目、旅客须知和安全、卫生、旅行常识等,当好旅客向导。

   10.1.3适时播放通知、公告和上级命令等有关内容。

   10.1.4收集、积累资料,组织、制作文艺节目,丰富广播内容,爱护设备、器材、保管好各种资料。严格播音室管理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播音室。

   10.2广播员工作标准

   10.2.1播音前认真检查设备,试播监听,调好音量,准备好播音稿,保证按时播音,音响效果良好,不出差错事故。

   10.2.2 坚守岗位,保中精力,广播时使用标准普通话,必要时穿插一定的外语播音。少数民族地区应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。

   10.2.3介绍本站本地区情况要准确熟练,播放当日班线车次、售票、发车和到站时间、地点及班次变更情况要准确及时,临时转播插翻节目需经站长审定批准,严禁随意变更播音计划或自编即播。

   10.2.4 根据车站作业程序,适时介绍有关作业内容。

   10.2.5 严格播音室内部管理,妥善保管广播器材和各种资料,建立台帐,保持室内肃静整洁,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播音室。

   10.2.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,认真填写交接记录,对广播器材、用品资料要交接清楚,实行责任管理。

 

   11 检票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

   11.1 检票员岗位职责

   11.1.1 熟记本站营运线路、班次、发车时间、沿途停靠站点、里程、运行时间和中转换乘及过路班车班次时间,及时解答旅客提出的问题。

   11.1.2负责检票、引导旅客进站上车和到站旅客验票出站等工作,不错检、不漏检,严禁携带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的旅客检票上车,严格按车辆载客限额检票,不检超员票。

   11.1.3照顾重点旅客优先检票上车。严禁持无效客票的旅客和无票人员通过检票口上车。对未进入发车位的车辆不予检票。

   11.1.4及时清点旅客客票和行包票,认真填写检票记录和行车路单。

   11.2 检票员工作标准

   11.2.1 做好检票前的准备工作,按发车的时间和班次整理队伍,检票前,向旅客介绍车次、时间、沿途停靠站点、终点站站名和中转换乘等情况,对重点旅客优先安排检票上车。

   11.2.2检票时认真查验旅客所持客票票面的日期、班次、终到站站名、发车时间等是否相符;注意核查持儿童票和残疾军人车票的旅客是否符合优待标准;旅客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免费重量规定。对携带枪支、猎犬的旅客要查验证件,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检票上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

   11.2.3做好发车的各项记录,填写好行车路单和结算单,做到字迹清楚,计算准确,项目齐全。

   11.2.4 检票或发车前要向旅客进行安全知识等宣传,对重点旅客要向驾乘人员交代,以便途中重点照顾,发车时要礼貌目送车辆出站。

   11.2.5查验出站旅客的客票和行包票,对未购票的旅客,按规定补办客票或行包票。

 

   12 乘务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

   12.1乘务员岗位职责

   12.1.1使用文明服务用语,做好开车前、运行中、到站前的各项宣传和站名预报工作。

   12.1.2做好清车、途中售票、检票、验票和上、下行包等工作;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上车。

   12.1.3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票据管理及营收报解制度,负责票据的领取、登记、发售和保管等工作。

   12.1.4维护乘车秩序,爱护车内设施,保持车内清洁卫生,行车中积极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。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,协助驾驶员做好有关工作。

   12.1.5 遵守客运有关规定和运输纪律,服从管理,主动配合稽查人员做好客运检查工作。

   12.2乘务员工作标准

   12.2.1上客前搞好车内卫生,将无关人员清理下车,准备好售票必备用品、里程票价表、旅客意见薄及车上其他服务用品。

   12.2.2及时到站签到,领取行车路单,挂好线路牌。

   12.2.3车站检票后,仔细核对上车旅客所持客票的班次是否相符,引导旅客对好入座,对重点旅客优先照顾,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乘车。

   12.2.4发车前面向旅客站立,进行“七报二宣”(报车属单位、驾乘人员服务号、运行方向、班次、运行时间、全线里程、中途停靠站点,宣传旅行常识和安全卫生常识),仔细核对行车路单、行包运送交接单,做到人数、行包件数与单据相符,接到发车信号后,关好车门,举手向车站服务人员告别。

   12.2.5 运行途中适时作好各项宣传工作,途经险要路段要及时提醒驾驶员和乘客注意安全。

   12.2.6班车在途中停靠时,应在车下组织旅客按顺序上下车,做到报站准确及时,旅客上下有序,验票认真,防止错下错乘,核实途中上车旅客,及时售票,填好行车路单。售票时精力集中,操作熟练准确,唱收、唱付、唱站名,票、款同时交付旅客手中。

   12.2.7做好途中站的行包交接工作,应监装、监卸,交接迅速准确,做到包、票相符。班车途中就餐时,应事先通知旅客就餐地点和时间,就餐后继续运行前,要认真清点人数,避免漏乘、错乘。

   12.2.8 运行途中与有稽查人员检查时,应主动向旅客说明情况,配合接受检查。

   12.2.9 车到终点站前,应及时报站名,介绍当地主要单位地址、乘车路线、风土人情、名胜古迹及其他交通工具到、开时刻,并讲结束语。到站停稳后,组织旅客按先后顺序下车验票出站。

   12.2.10检查车内有无旅客遗失的物品,收回线路牌等其他用品,清扫车上卫生。

   12.2.11填好结算单、日报单,交清票款和行车路单,做到票、款、单相符无差错,不压步挪用飘款。

   12.2.12 向领导汇报本班次工作情况及线路上客流变化等有关情况,接领下班次工作。

 

   13 驾驶员岗位职责

   13.1驾驶员岗位职责

   13.1.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等有关规定,按时参加安全学习,精心保养车辆,严格执行“三检”制度(出车前、行驶中、收车后)和例保制度,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,不开带“病”车和超员车。

   13.1.2遵守运输纪律,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,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,正点运行,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。

   13.1.3 爱护车辆,保持车容整洁,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,节约燃、润料,做到优质、高产、低耗。

   13.1.4 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持好乘车秩序,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监装监卸工作,做到不越站、不甩客、不停车办私事、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,按规定营运线路运行。

   13.1.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,协助乘务员做好清车工作,保证正点发车,运行中遇有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。

   13.2驾驶员工作标准

   13.2.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、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,整理车容,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,油、水是否充足,严禁车辆带“病”行驶。

   13.2.2 携带好各种证件,领取行车路单,按规定时间进站,听从站内调度,进入指定停靠站台,开启行包仓或放下行包架梯。

   13.2.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,长、宽、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,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,维护好乘车秩序。

   13.2.4 旅客全部上车后,进入驾驶座位,检查车门是否关好,接到发车信号后,鸣号起步发车。

   13.2.5运行时集中精力,谨慎驾驶,按规定时速运行,礼貌行车,安全第一。途经险桥、险路、渡口和加油前,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。途中停、歇或就餐后,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。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、抢救伤员、保护好现场,必要时及时组织旅客疏散。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。

   13.2.6沿途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,不越站、不甩客、不超员。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,平稳停靠,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,发现故障立即排除,不带“病”运行。要协助乘务员监装、监卸行包。

   13.2.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,清理好车辆卫生,加足燃润料,做好下个班次出车准备。

   13.2.8向车队调度汇报当班情况,接领下班任务。

 

   附   则

 

  本试行标准规定的岗位均为直接面向旅客服务的岗位,适用于一、二级汽车客运站。三、四级汽车客运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岗,按本试行标准的要求搞好各项工作,本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(局)可根据本试行标准,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部备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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